账号:    密码:
   
会员姓氏检索 :
                  散文
本栏所称的散文,是指以抒情、记叙、论理等方式表达,不讲究韵律的现代散体文章、随笔等。
                  本版编辑团队
本版主编:惜若
主编寄语:散文是融汇了作者真诚个性及深层人生意蕴的文学样式,表达方式自由洒脱,其本质特性是形散神凝。
本版顾问:
                  本版精品文章
                  文章信息
当前位置:  散文日记  >>  散文
从“心知肚明”,谈社会活动规则及“法”的位置
文章来源:原创        访问量:1101        作者:鲁邦升        发布:鲁邦升        首发时间:2009-12-22 16:58:00
关键词:法 法律 法条 心知肚明 位置
编语:

从“心知肚明”谈社会活动规则及“法”的位置

 

在中国,“法”的位置应当摆在最后,开口闭口讲“法”的人,其实不懂得中国法律,充其量只懂得中国在某年某月某日,通过某种方式制定了某部法律。这部法律的背后是什么?一般他们不太研究,甚至没有能力研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人文、社会、哲学、道德、思维习惯等诸多方面。由于太熟悉法条的人,一般来说没有太多精力去研究法律背后隐藏的东西,因此他就不太可能懂得“法与社会”间的关系。而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调整社会关系,既然不懂得“法与社会”,又如何利用法律去调整社会?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其实是一个愚昧的群体。最高法院院长在珠海中院的“判不判死刑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一席话,引起法学界的普遍质疑,本身就证明了中国法学界人士对政治内涵及法律精神还是不够了解的

中国是个很特殊的社会,因此被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往往会碰到现有法律、法规、制度不能调整或无法调整的“情和事”。当然,这首先是由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其次是由中国的传统文化决定的。我暂且把这些不能受现有法律、法规或制度难以调整的“情与事”称之为“例外”;“例外”的存在是立法者立法时料想不到的。

对这些“例外”的情与事,我们只能用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去调整并化解。而在中国,真有几个法官能利用法律原则去处理案件?可说廖廖无几。为什么?因为以法律原则来判案,风险很大,一百个人可能有一百种理解,故很容易被推翻。而用法条的明确规定来判案,即使不合理,但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即使错也是法律错,判案法官没有责任。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此外,与学法律的人思维过于机械,缺乏创造性,悟性没有学物理或学艺术的人高,也有关系。

就象金庸小说中的武林人士,一个真正的武林高手,不仅要有悟性,还要有一颗仁慈的心;更要有博大的胸怀;同时要具有一颗侠义的心。综观世人,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的人显然不会太多。此外,一个真正的武林高手,往往是深藏不露,根本不会与常人谈论武术招数;而一个练成三脚猫功夫的武夫,动不动就会展现自己发达的肌肉。与满口讲法律人的表现几乎相同。
   
法学其实是一门高深莫测的学问。要吃透中国法律精神,不仅要掌握中国社会伦理道德精义,更要研究中国人文哲学内涵,还必须要有一颗能包容万象、忧国忧民的侠义之心。试问这样完美的接近圣者的人能有几个?因此,对法律精神的掌握,绝不是一般的法律专家所能胜任。

那么什么叫法律精神?所谓法律精神其实就是两个字:“该与不该”。该作为时要有所作为,不该作为时不能乱作为。而掌握“该与不该”的前提,是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一个掌握法律精神的人,嘴巴上讲的一定是情,他会以“情怀四溢”来感动人;心里想的是一定是理,以“理直气壮”来征服人;肚子里装的是一定是法,以“不偏不倚”来感化人。历史上的包公就是法律精神的象征。因此,对“例外”情况的最佳处理办法是:用行动去化解,而不是用语言去辩解。

在我眼里,“依法办事”是西方人的事。因为按照西方人的理念,法怎么规定就怎么处理,这是不争的西方社会活动规则。

而在中国,虽然我们倡导“依法办事”,但真正把“依法办事”作为社会活动规则的人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法治”是一种文化,而文化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我们传统文化最大的特点是“方圆”,从方中求圆,追求的是圆满。这一传统文化特点,决定了我们中国人是把“法”放在肚子里的,“里表不一致”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中国人的最大特色。现实生活中审判与信访体制并存就是一个例证。因此,什么事唯求“心知肚明”,一切尽在不言中,才是中国司法体制的最基本精义。

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决定了我们国家一时还不能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官民分明”是我们国家的另一特色。我们的“官们”在心理素质上还普遍接受不了他人的批评和社会的监督。这是“依法办事”难以落到实处的现实原因。

所谓“心知肚明”就是在处理“例外”情况时,从情入手,把法放在肚子里作为腹案,心中有把尺,这把尺就是合理。当然,“合理”是相对的,天底下没有绝对的“公平”。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处事时,必然要把法放在最后。只有对不要面子又不讲理的人,才最后翻脸依法处置,战争就是这样形成的。

其实,战争是最高的政治,是解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最高及最后法则,美国打伊拉克就是一个例证。

 

【收藏此页】    【关闭】    【本有评论 4   条】
文章评论
天云之骨 评论 (评论时间2009-12-24 17:22:00)  
其实,战争是最高的政治,是解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最高及最后法则,美国打伊拉克就是一个例证。 [加油]
寒江雪 评论 (评论时间2009-12-22 22:56:00)  
[顶][顶][顶]
范彧 评论 (评论时间2009-12-22 21:40:00)  
有些事情就是这样的,这也是中国特色。
赵凯 评论 (评论时间2009-12-22 18:52:00)  
战争是政治的延伸——战争是践踏法律的。
在线评论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诗赋绽芳蕊 今来觅知音
关于我们  |  走近诗赋  |  入网须知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诗赋网    Copyright 2008-2016   zgshif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8006388号
诗赋杂志投稿邮箱:sunwulang@163.com
联系人:轻盈     QQ:418193847、1969288009、466968777     QQ群号(点击链接)     电话:15609834167     E-mail:sttst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