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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树的景观
文章来源:中国作家网        访问量:1146        作者:刘聪震        发布:刘聪震诗歌        首发时间:2010-12-30 01:50:41
关键词:判案
编语:
     冬季里,城市行道树上的叶子都统统的落去了,它使得城市里的风景大大减弱。可是有一种树,它的叶子虽已落去,但它的种子却完整保留在树稍之上——远远看着那大大的、成千成万的“蒴铃”分布在整个树冠的上面,简直就像花儿一样的美。这树,究竟是啥树呢?不知道。
    当暖春来到之时,这长在街边的树儿,它那像花一样美的的“铃儿”依旧还保留在树的枝头,并且历经了一个漫长的冬天,它那种子的壳儿已经变白,这时候那树上的“铃铛”就更像花朵了。这树究竟是什么树呢?还是不知道。
    这是一种怪树啊!梦春,当这种树的新芽又变为树的成叶的时候,这种树便又开起自己那一串串的不为人注意的小小的米粒般大的黄色花粒来了。到仲秋十月,那些由春天的“花粒”演变而来的,那一串串十分夸张而轻盈的蒴果悬挂在枝头,此时它已是孕育着自己那新一轮的种子了,不清楚它发育规律的人,大多人还以为这种树是在秋季“开着花”呢。此时的它的蒴铃的颜色那是泛着淡淡的浅黄夹杂着浅浅的红晕,像少女羞涩的脸,完全就是树的美丽的“花枝”。自然,这时候的城市的“行道树”,那便是它一年中最漂亮的景观了。
   可这种树究竟是啥树呢?我问过许多的人,大家都说不知道。为了弄清这种树的树名,我曾苦闷了许久。我打问过街道上清扫树叶的清洁工,她们只对我抱歉的地摇摇头;我也问过这城市里的城建局,城建局的人却回答说他们也不知道,并建议我去问问区上绿化队的人。我去问了区上绿化队的人,可人家又说“这树是过去就栽下的,哪里知道树的名字?”真是无奈啊,我想恐怕是只有林学院的教授们才有可能会知道这树的名字了吧,然而我又哪里方便去问人家哦?不过,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终于从一个郊区农民的嘴里知道了这种树是叫一种古怪的名儿——“栾树”。
     “栾”是一个不好认的字,许多人念不出。实际上,栾是发"luan”的音,与孪生姐妹的“孪”字的发音相一致,为二声字。“栾”也是一种姓氏,我就认识着几个姓“栾”的朋友,可是从未听他们说过,有树也居然是叫“栾”树的呀。不瞒你说,这栾树你细细观察起来,它的叶儿倒是有点像漆树的叶儿。而树干,我也觉有些接近于漆树的。至于它给人那花般假象的玲儿,其实也不过是其高度膨化了的树的子房而已。这子房有核桃那么大,像个小灯笼似的,它里面是均匀分布着3粒黄豆般大小的咖啡色或黑色的栾树的种子。我弄清了,栾树的子房在未干枯之前是非常柔软的玫瑰花样的质地,子房的结构颇像薯莨的种子,它是由3片颇为规则的生物部件构成了一个“灯笼”状的蒴果。不假,我时常都感慨于植物的神奇的化学般的奇异构造,其实呢这也正包含着栾树的这子房在内的。
    栾树是一种美丽的树,也是一种怪异的树!我觉得它就应该是生长在城市的街头才最好。不用说,美丽的树能使人愉快,美丽的树也能使人长寿。我觉得那些生长着“优美树木”的城市那才算得上一流的人居城市。比如像南京,我印象中的那城市里是长满了高大而茂盛的雪松的;而长沙,那里的大街小巷完全是笼罩在散发着浓郁香味儿的樟树的世界中的;而首都北京,那是另一种景,乌鸦在那古老的长安路的大白杨树上盘旋着.....这是多么的壮美啊!我认为,在我们北方的城市里,如果栽点“栾树”、“合欢树”或者是“银杏”与“桂花树”之类,那也是颇为美丽的事。——焉有不美的道理吗?没有啊。人心向善,人类爱美,自古而然!无疑,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总在不断的向前推进与演绎的。然而美丽的栾树,关于它的记忆,却让我始终都难受和不安。
     这,这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事。实话相告吧,我的愧疚和痛苦正是来自于那位知道“栾树”名姓的那位农民兄弟。这人,也与我同姓,他叫刘铜屈,居住在这座城市北缘的城郊结合部永乐堡村。我和刘铜屈的相识是缘于一场有争议的“冤案”,案子是由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介绍来的。我当时是在《民主与法制》作驻地的记者。刘铜屈的“案情”是雷同于本村其他两个案子的。律师的意思是,让我把3个案例放在一起写一个为民“伸张正义”的舆论监督的稿子,我非常高兴的接受了,并去了刘铜屈所在的那个村进行了一番采访。三户农民也曾多次到我的办公室进行探讨和交流过,他们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于我,希望能在我的参与下,把“案子”能给他们扳回来,还他们一个“本来的公道”。他们都反复承诺,在事成后要给我以重谢。刘铜屈为了和我套近乎,亲切的不断地叫着我“一家子”。我知道他们的“迫切”心理,也相信他们的真诚的心。稿子是很快就写出来了,题目叫《农民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副题是“——关于XX省XX市XX法院审理XX辖区农民赔偿问题的调查。”稿件中关于刘铜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甚至十分简单不过----
     1999年刘铜屈花了2000元“种子款”,从我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陵买回了20公斤栾树的种子,播种在自家的1.5亩承包地中。两年后的2001年6月,他所在的M市泉水路“西延改造”占用了他的承包地的绝大部分,当时经清点数目,他家被毁的栾树为1500株,他所在的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他出具了一个证明,标明损失补偿在政府今后的统一征地中一并予以赔偿。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再次征地,这样刘铜屈家的承包地也就被全部征用了。这第二次征地他家被毁的栾树共844棵,其中大树是705棵,小树是139株。前后两次刘铁社家被毁栾树总共是2344棵,根据国家《土地法》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也根据本省《实施土地法办法》和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补偿暂新办法》,刘铜屈的栾树应按照“经济林树种”予以补偿,按树之大小拉平的补偿方法,每棵树补30元,刘铜屈的2344棵栾树实际可得7.032万元。若按市场价每棵80元,刘铁社的损失应该是18.75万元。然而,这刘铜屈实际所得到补偿却少得可怜,村上按每亩1500元进行补偿,他5年多的时间总共的收益也就仅仅2225元。他没要这个款子,不予领取。他充满信心的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他要求赔偿的金额是7.032万元,可是区上的“一审”法庭并没有支持他。判他败诉,其理由是:永乐堡村的“民主议定有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时,被告的永乐堡村委会居然在接到传唤后连庭不到。人家很牛,刘铜屈考虑这官司是难得一赢,而自己的“标的”又大,打不赢就等于是白花钱,于是他申请了撤诉,中级法院同意撤诉后作了《民事裁定意见》,准许原、被告双方按“一审”原判决执行,并给刘铜屈1310元的二审诉讼减免。但事后刘铜屈又觉得自己太吃亏,一、二审法院实收他的诉讼费是2880元,律师所收了他2850元,现在他不明不白又输了本来就是能赢的十分有理的官司,他和妻子承受不了这种打击,尤其是他的妻子,两次官司下来分别大病了两场。刘铜屈气不过,在律师的建议下,他又向所在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申诉,区检察院很重视此案,在审查后又提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讼”。市检察院受案后明确提出对刘铜屈的民事决判“适用法律错误”,也就是说市检察机关是大力支持自己的,检察机关认为:刘铜屈夫妇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经济林栾树,他们就是该栾树的所有权人,永乐堡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决定的每亩地1500元的“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无效的,应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依据法律法规的条款,市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了抗诉,要求依法“再审”。区法院就“再审”了一次,并再次发出《民事决判书》,认为:村上已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定每1500元,是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行为”,“民主议定”是合法有效的,故“抗诉机关的抗诉不成立”,法院维持原判,并声明“如不服从判决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刘铜屈和本村的另两案“果树赔偿”案,其性质一模一样。他们的“二审”已经输掉了。刘铜屈过去曾放弃了一次“二审”,检察院的抗诉又抗不住,再来一次“二审”,这实在难住了他啊。他深感被打官司套住了,越打越花钱,不知何时是终结?当然,如果停下手不再打可又咽不下这口气,因为“气不顺才来官司的,可越打越生气”。加上闲邻亲朋的闲话,真是能气死了啊。他经熟人引荐,与另案当事人一同前“XX政法大学”找到了一位研究生导师,老教授也指出他们的官司有理,并说他还是M市中级法院的顾问,如果法院咨询自己,他是愿意表明自己的观点的。
    待他们找到我的时候,“僵持”正在中级法院进行着,法院迟迟不判。他们一帮人已多次见过中院的领导。已输了的要求中院“启动自纠程序”,正在打着“二审”的刘铜屈,则要求公正审理他的案件。“民事案子”进不了省高院,这是常识,中级的二审就是“终审”。
   事实上,我失算了。因为在我的稿子完成以后,我才知道真正的麻烦居然是我自己。中院的院长本是我的朋友,我根本无法当面与他开口说什么。他下面的10多个县区级法院,试想一下,就是下面真的搞鬼了,他能把每个案子都弄清楚吗?假如是别人都捞好处了,难道他也要来一起捞吗?那根本不可能啊。相反的,如果他“事事处处”按自己的意见来搞、来办案,那要下面的几千法官又“干吗呀”?他毕竟是行政长官。再说,疑难案子是集体审核。当然,不排除如果是某个领导打了招呼给他,他还敢“纠”吗?至于在《民主与法制》的发稿,那更不可能的事情。虽说你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媒体,而这种“极端化”的争议案发稿是有相当困难的,就是发“内参”也极不容易。全国类似的“鸡毛蒜皮”的小案多如牛毛,每年万件恐也并不夸张(全国每个区县若有3件,一年也可达万件)。而这些农民朋友打官司,他们是没有钱的。就说刘铜屈吧,他已耗去7000来元“官司款”,让他们凑些经费,我来找其他的发稿的路子,那也是没有任何可能性的。事实上,仅就刘铜屈个人而言,他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受害者。他们的村土地是被一家房地产公司“委托”区政府,区政府又安排“街道办”来征地的,官价是明的每亩地算8万元给到村上,而这家房地产公司又以每亩40万倒给另外一家的开发商来开发。这里面水之深无法去推想,农民们说房产公司是买通了地方法院。刘铜屈的地,本来不是开发商征走的,但其他一些农户都是这样被侵害的,因此村上根本不可能按另外的政策给他做“补偿”。
     对待地产开发商记者有办法没?有。对胡乱整的法院你有办法没?也有。但是,就你记者是天下无“敌手”吗?这就不对了。我们只能在“理”上下功夫去研究。可这“理”你能辩得清吗?
     我为此专门请教过公安上一位对法律实践颇有研究的“专家”,他是我的好朋友。我把他叫到我的办公室来,问他这案子法院判的有错误吗?他回答说:这样判也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也是一个大法;在中国,一个案子既可以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的。不像XX一些国家,刑事案件走到哪个省份其判法都是一致的。而我们难......
    我明白了,我们谁都对付不过法院,即使它判的不对。但我不甘心,我又找到了一位科班出身的资深的律师朋友,为了稳妥,我上他的门去。他告诉我,从"法理"上讲,如果国家已出台了“征地赔偿”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村委会的“民主议定”,原则上就没有必要再搞了。当然,我们也可以假定“民主议定”是有效的,但根据两种不同赔付的“款额高低”来权衡和审视配付的结果,可以这么讲,如果“民主议定”是高于国家规定的话,那么它也是可以的,但“民主议定” 是低于国家的赔付标准,原则上我们就不予采用它了。——因为国家政策规定的是一个“底限”,我们之所以制定它,其目的也就在于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因此,“村民议定”在国家标准之下的赔付额,即使“议定”了,也仍然是无效的“议定”。我相信我朋友的话。
     当然,我也在思考,土地承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国策,它关系到千千万万户农民的根本利益。2003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国策用“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众所周知,农民签定《土地合同书》,其本质属性应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也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和解除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决定和签字才能生效,任何其他一方和第三方都是无权干涉这种自由的。这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村委会并没有这种越俎代包的“干预职能”,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包括你街道办和区政府也都没有,这应该是一种常识啊!
    以上的内容也就是我当时所写的稿子的基本内容。没有钱,稿子在哪里也甭想发。为了扭转这种困境和格局,我把稿子的口气改了一番又改了一番,后来变成了“理论讨论式”。我想,我毕竟是同检察院是相一致的啊,“风险”能有多大?网站易发稿子,然而发到几个维权网站去的稿子,编辑们一看是关于“法院审判的稿子”也就没有了下文。
   时间又到了去年的秋季,我在街上偶然又遇到了刘铜屈。我问他案子的事怎么样了?他告诉我,“算了,刘师,就那样了......我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因为案子已上过几次审委会”我问:“就赔了2250元吗?”他说:“不是,比这高点!也不按法院的。”“能包的住你打官司的钱不?”他没有吱声,黯然伤神的说:“犟不过的,就这样了。”他走了。
    我看到街道边的“栾树”,心理难过极了。刘铜屈虽是农民一个,但他并不愚昧和迂腐。他是能够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市场”经济这个概念的。他的观念甚至比一般人、比其他农民要更为先进,也更为超前的。别的农户种桃,种梨,种苹果、葡萄和花椒之类。他则不,他率先看到了大家普遍还没有认识到的这种可以做为“城市绿化树种苗木”的“栾树”的市场价值和潜力。我觉得正是因为他的这种观念,才使他与“栾树”叫上了劲儿,同时也才使他陷入了一场叫他耗尽心力的官司之中。悲乎哉也,我是一个“素有恋树的情结”的人,自从认识了栾树,压抑就时时跟随着自己了。
     今天,我每每看到栾树,往往就想起这“栾树的官司”的事,为了能忘掉栾树,我就只好写下它来了。然而,栾树长在我必经的路途,我怎么也避也避不开它。看来,我是要搬家了,亲爱的美丽的栾树.....(刘聪震)

                                    2008年元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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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已经被修改 6 次         最后一次的修改时间为:2019-03-01 15:09:58
文章评论
洒家无戒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1-03 20:08:43)  
刘先生此举,我深感惋惜。这里是网站,不是私人博客。既然发表了就得接受别人的点评,哪怕是不同的声音!先生此举无非是对文友的不尊重,对网站的藐视。说心里话,我从内心还是喜欢读先生的作品(散文、小说)而且我曾多次向朋友们推荐先生的作品,我也曾私下和朋友们说过,看他的作品,尽量不要点评,我还是记得先生去年的一则留言。但是我们既然作为网站的一个编辑,自然要说点话,如果不允许说,那么还真的需在作品下先声明了!
刘聪震诗歌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1-02 22:58:31)  
不好意思,原来是你们家的。既然是吴大人发话了,那我就错了!!!!!!!!!!!!!会全部删除掉的
洒家无戒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1-02 12:08:08)  
秋子是本栏的副主编,在先生的地盘说话算是尽职。这不是先生的个人博客吧!?
秋子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1-02 01:08:11)  
呵呵,是说秋子吗?秋子才知道自己这么遭人烦啊,不知道何处得罪朋友了?秋子一直以为自己能够读懂你,并且还跟老庄说欣赏你的性格与文风呢!都怪秋子没有自知之明,刚刚还恬不知耻地在你的另一篇文后留字,如今真是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哎,秋子以后不会在您的地盘乱说话了,就此打住,自动封嘴!
轻盈 评论 (评论时间2010-12-31 22:18:33)  
读后深受启发,请你喝优乐美

我爱你,说明我需要你,但你不一定需要我呀,所以我可用自己的方式悄悄爱你,跟你没关系因为真爱是不要求回报的。谁来给我爱情,不如让自己成为一个别人需要的人更实际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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