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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道法墨佛(3)
文章来源:中国诗赋网        访问量:1132        作者:王铁        发布:诗赋家王铁        首发时间:2010-01-13 13:21:00
关键词:儒道法墨佛
编语:

 儒道法墨佛

各家主流文化精神及人格魅力简述

(三)

                                王铁原创

 

三、法家的主流文化精神

    与儒家和道家相比,法家对中国文化的影响相对较弱。虽说法家的缘起,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儒家的“德治说”而归纳出“法治说”,但因秦奉行“法治而传二世即亡”,故使法家在秦朝灭亡之后而声名扫地。现在看来,“以法治国”并无错,错在秦朝实行的乃是“以罚治国”。使得法家代秦受过,受到多数人的憎恨。秦以后的统治者们已经不敢在公开场合下倡导法家学说,而只能暗中运用法家思想来维护其统治,千百年来,儒法两家在治国方略上互为表里,即“胡萝卜与大棒”同时使用。如今“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两手已成为深入人心的口号。与儒、道、墨、佛一样,在齐鲁文化中,法家思想是不可或缺的。法家的主流文化精神,是中国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遗传基因”。

1、先秦法家思想的基本主张

    法、术、势是法家思想的基本内核。它们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功能,在维护君主权力和统治秩序方面,有相互补充作用。

    战国前、中期,一批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的政治改革家,顺应历史潮流,辅助一些国君进行了一场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和方法,以实现改革并巩固改革的成果。他们彼此之间的主张不尽相同,但仍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主张变法革新;加强君权;反对贵族的世卿世禄和血缘宗法制;主张发展封建经济,提倡耕战政策,富国强兵。这类改革家和思想家,被称为前期法家,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

    前期法家分为以商鞅为代表的重法派;以申不害为代表的重术派;以慎到为代表的重势派。

    商鞅重“法”。他协助秦孝公在秦国进行了彻底的变法运动,使秦国富强起来,奠定了以后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基础。商鞅认为,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法也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他还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因而圣明的君王“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商君书·画策》)。他公开宣称要明法严刑。在他看来,只有法令昭彰,刑法严格,才能稳定社会秩序,贯彻其政策,达到“民安”、“国治”。他主张“以刑去刑”,借助刑罚消除刑罚。因此,他主张治理国家要“刑多而少赏”。(《商君书·开塞》)

    商鞅的法治思想,除了严刑峻法外,还包含赏行罚必和刑无等级的主张。他认为,治国除靠刑的一手,还应用赏的一手。“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商君书·算地》)无论刑赏,都应说到做到:“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商君书·修权》)。不仅如此,刑赏都要“不失疏远,不违亲近”(同上)。他说:“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于大夫庶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犯了罪,一律同样惩处。

    商鞅的重法思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打破了儒家主张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尊尊”等级原则。它虽然是一种残酷镇压的专制主义理论,但在当时却是一种进步的政治主张。

    申不害重“术”。“术”即权术。他在韩国辅佐昭侯,“内修政教,外应诸侯”,使韩国“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庄申韩列传》)。他讲“术”的目的是加强君主的权力。韩非曾分析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申不害认为,君主必须执掌大权,以驾驭群臣。君臣关系是:“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亦即臣只能是君主意志的执行者。在他看来,“能独占者可以为天下王”(《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而要独断,就要善于用“术”。要将自己的意志情感和心理深藏在内心,不可窥测,才能洞见大臣的思想,加以控制。这便是“君人南面之术”。术的主要作用,在于辨别群臣的忠奸,考核其能力,衡量其功过,以加强法制和君主专制。

    慎到重“势”。“势”即权势。他曾讲学齐国,颇负盛名。他认为:“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慎子·威德篇》)。据此,他认为,贤人之所以屈服于不肖者,是因为“权轻”;不肖者之所以服于贤者,是因为贤者“位尊”。正因为如此,君主只有拥有绝对的权势,“抱法处势”,才能治理好天下。

    前期法家关于法、术、势的思想,顺应了历史潮流,具有积极意义。

 

2、韩非——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韩非生当战国末期,集前期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有机结合,建立了一个以维护中央集权国家为目的、以加强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韩非比较了解前期“法”、“术”、“势”三派的得失,认为必须综合采用三派的长处,才能完成一匡天下的帝王之业。他认为,秦用商鞅之“法”,国富兵强,但因“无术以知奸”,国家富强的成果都被大臣篡夺为扩张私门势力的资本。申不害的“术”,因为法令不统一,前后矛盾,使奸臣有机可乘,以致申不害执政17年而“不至于霸王”(《韩非子·定法》)。慎到的“势”,国君实行起来有治有乱,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术”。因此,韩非主张取长补短,法、术、势结合使用,以便“致帝王之功”。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法治理论。韩非极力主张:“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把法制强调到了绝对化的程度。他还力主“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是对商鞅“刑无等级”思想的继承,是对宗法等级制的否定。

    对于申不害的“术”,韩非也加以继承和发展。他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术”就是权术,是君主驾驭、使用、考察群臣的一种手段,是君主藏于心中,最亲近者也无法知道的。如果君主无“术”,就会受蒙蔽,不能知奸。

    韩非还继承和发展了慎到的“势”。在他的心目中,势是实行法和术的基础。“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没有掌握臣民生杀予夺的势,君主就无法号令天下,也就形同虚设。 他指出,如果有才而无势,则贤者不能制服不肖者。桀虽昏暴,但贵为天子,能控制天下,并非其贤,而是“势众”。因此,他要君主务必牢牢控制权势。君主的权势好比深渊,臣民好比鱼。君主有了深渊,方能圈臣民于渊中,为己所用。否则,就不能驾驭臣民,导致亡国灭身(见《韩非子·内储说下》)因此,他主张君主要“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韩非子·六反》)。

    韩非综合了前期法家的法、术、势的思想,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君主专制的政治理论学说,是为其“尊主安国”的政治理想服务的。他讲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韩非子·忠孝》)这是封建“三纲”的萌芽。他公开宣称,法、术、势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难势》)。

    韩非认为,历史是进化的、发展的。因而,治理天下的措施也应顺从时势。他提出一个论断:“圣人不期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意即圣人不因循古已有之的东西,不墨守成规,而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韩非力图从物质方面寻找社会发展和人们彼此争斗的原因。他把物质利害关系看作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认为财富和人口的多少,是社会制度和道德面貌不同的根据。他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一个从不争到争的过程。在古代,“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在今天,“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五*》)。因此,不是古人比今人的道德高尚,不争财物,而是由于财物丰裕。君主治国,要以财富多少、供养厚薄为制定政策的依据。这就是从理论上为地主阶级争财富、争天下的合理性作了论证。

    据此,韩非把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概括为“上古”、“中世”、“当今”三个阶段。三个阶段之间,是一个由不争到争,由推重道德到崇尚力气的过程,并且具有内在的必然性。韩非认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因此,必须实行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富国强兵,靠“气力”统一天下。

    这种由道德而智谋而“气力”的三世演化说,是一种承认发展的历史观,是韩非专制主义法制理论的必然结论。

    韩非思想的终极目的是尊主卑臣,绝对尊君,赋专制君主以无限的权力。

    先秦法家,从前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到集法、术、势大成的韩非,尽管各自理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主张以力服人,鼓吹强权政治,推行专制主义。

    法家所讲的法治,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恰恰相反,它是为君主独揽大权服务的,是专制主义的政治学说。

    在法家的心目中,“生存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论法》)即立法权属于国君,臣民只有执法、尽法的义务。

    为了巩固君主的地位,法家主张国君起用法术之士,利用法术,以强干弱枝。

    汉以后的整个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无不向法家学说寻求妙方。而法家学说中尊君卑臣,强干弱枝,使臣下互相牵制,以及君主意志“不可以示人”等权术,确也为其立下了汗马功劳。这种以镇压为主要手段的法家思想,与温柔敦厚、以教化为主要特色的儒家思想,交互为用,延续了封建统治。

 

3、法家的理想人格

    法家的处世态度是:遵守法令和纪律;不靠他人庇护而生活,以自己的力量争得人生地位,实现个体价值;积极入世,奋勇进取,以统一天下为己任。由这种态度出发,法家的思想人格自然是英雄。他们从人皆“用计算之心以相待”的人性论出发,以功利主义为原则,以刑罚和庆赏来刺激人的生存愿望。杀敌报国,立功受奖的勇武之士是他们所欣赏的形象。

    法家的这种思想人格,建立在对己对人的信心基础上。它对于血缘宗法制度是一种否定,是一种力量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种理想人格不是靠反求诸己的道德自我提升来实现,也不是仰仗他人的怜悯或侠义心肠的援助来完成,更不是凭借整齐是非、泯灭物我来体验。它是一种向外追求、注重实际的人生理想。可以说,至少在先秦时期,法家的理想人格,作为一种群体意识,表现了一种地主阶级上升时期的勃勃生气,反映了地主阶级对自己力量和前途的高度信心。

    与儒家在道德修养面前人人平等,“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的标准不同,法家在把平等思想的实现寄托于自己力量的同时,还执著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家看来,“臣主之间非兄弟之亲也”(《韩非子·难四》),君臣上下都应以法为准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意即无论才智、地位的高下,在法令面前,人人平等。法家代表人物对于自家所倡扬的这种理论,是身体力行的。商鞅抓住太子犯法的事件,“刑其傅公子虞,琼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史称:“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师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然刻深寡恩,特以強服之耳。

  法家力主法不阿贵,积极革新,勇于进取,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对相互荫庇、彼此提携的尊尊亲亲的血缘宗法制度以及与这种制度相伴生的庸俗人际关系的痛恨,对自己力量的坚信。在他们看来,人人应该在法制范围内凭着自己的“气力”公平竞争,自立于世。这种靠自身“气力”立于世的思想,是独立精神的体现,是一种积极进取的人生观。它把人的价值的实现,建立于自我努力之上,而不是寄托于冥冥之中的天神保佑或祖辈功德的荫庇之下,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法家对道德的功用存在否定倾向,但即便如此,他们对道德规范“信”的功用也十分看重。韩非认为,第一,人们之间的交往要讲“信”,“忠信”是礼的根本,“忠信”再多,人们也不会嫌其多。第二,君子治国必须取信于人,“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明智的君主治国,必须从小事守信开始,这样在大事上的信誉才能建立起来。因此,明智的君主应当向人们表白自己是守信用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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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晴 评论 (评论时间2010-01-13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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