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
本栏所称的杂文,主要指现代散文中以议论和批评为主而又具有文学意味的杂体文章。包括随感、短评、杂说、闲话、漫谈、讽刺小品、幽默小品、知识小品、文艺政论等短小的文艺性社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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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鲁谬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要既要懂周易又要心正
文章来源:原创 访问量:587 作者:鲁邦升 发布:鲁邦升 首发时间:2021-12-25 11:03:37
关键词:诗赋网
编语:
老鲁谬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要既要懂周易又要心正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果顺着公诉机关已形成的证据体系去辩护,充其量只能解决“罪重与罪轻”或者有无其他从轻情节的问题,改变不了案件性质。作为刑事案件,虽然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有罪证据是否达到“唯一性”和“排他性”标准,主要取决于办案人员价值取向及对生活经验、理解能力等形成的“心证”。如果该案件已经批捕了,公诉机关是不会轻易放人的,因此也难以接受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观点。除非公诉人迫于其他更大的压力,否则任何人都不会轻易自己推翻自己,这就是人性。所以,刑辩律师如要说服公诉人或者法官,仅有观点是远远不够的,还得靠辩护人的表达能力、人格影响力和能否借到足以改变他们“心证”的外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固然需要法律功底,但凡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犯罪构成都懂的。如仅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一般难以达到应有的辩护效果。在老鲁看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要懂得周易,特别是其中“剥”、“复”两卦的卦义。因为指控犯罪是公诉机关的职责,他们的基本思路是疑罪从有,会尽其所能把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后果扩大化,目的是把被告人的“阳气”剥尽,变成纯阴,便于让法官接受他的指控;而辩护人的职责是挽救生灵,基本思路是疑罪从无,会尽其所能把嫌疑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负面影响缩小甚至化了,走复卦的“一阳来复”路线。
但是,辩护人如要达到“一阳来复”的辩护效果,仅懂“复”卦卦义还是不够的,必须还要懂得“无妄”卦“天下雷行”的卦义,要懂得“止所当止”、“行所当行”的易旨。所以,这对刑辩律师自身也提出了一个要“一身正气”、“没有污点”、“遵循正道”的要求。如刑辩律师自身不正,且有污点,就难以深入辩护,不敢紧抓办案人员的死穴,从而达不到无罪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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